豫政土〔2011〕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许昌市2010年度第十四批城市
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
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2010年度第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许政土征〔2010〕18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征收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辛张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组集体建设用地1.7330公顷,俎庄社区居委会第二居民组集体建设用地8.6600公顷,共计10.3930公顷,作为你市2010年度第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同意你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三、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批复
主办:省国土资源厅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