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申请依据、程序、要件:
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号)
程序:
需要申请保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提交《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审核——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保护。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未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批准的保护期自应汇交之日起计算。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予以公开。
要件: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地质工作项目出资证明(复印件)、《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
涉密地质资料利用依据、程序、要件:
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
程序:
利用者凭《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到馆藏机构申请借阅涉密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的有效性和利用者身份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提供利用。
要件: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