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省外单位到河南省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实行资质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各有关资质单位:
为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省厅决定对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省外单位实行资质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申请进入河南省从事相关工作,应当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的甲级资质,经单位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资质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工作。否则,不得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相关工作。
二、申请进入河南省开展工作的省外资质单位须在河南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能圆满完成项目所需的常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或岩土工程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名、工程师不少于3名,且是资质单位的在职职工;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办理资质备案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附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资质编号、等级、有效期,近三年来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三)资质单位申请资质备案登记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单位资质情况、拟申请进入我省开展的主要业务,近三年来具备独立承担5项以上相应项目的工作业绩证明,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承担工作所负有的法律责任的承诺等。
(四)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驻豫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和业务培训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及单位为以上人员缴纳的医保或社保证明(证件需验原件)。
(六)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加盖公章)
(七)驻豫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八)资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
四、已备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受项目业主委托或在签订项目合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备案,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到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服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省外资质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本单位在河南省从业情况及取得的业绩上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并抄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厅每年3月31日前对已备案的省外资质单位进行年度核查,被核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接受年度检查的资质单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在豫工作资格。
六、资质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资质到期后,备案有效期自动终止,需继续在我省从业的,应重新办理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备案登记表.doc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表.doc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