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中介机构(学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生产勘探行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勘探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是指在其矿区范围内为开采矿种扩大储量(资源量)、将资源量升级为储量或基础储量进行的勘查工作。勘探工作必须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实施。凡是停工停产整顿矿山或因整合开展资源储量核实的矿山,不能申请生产勘探。
二、矿山企业生产勘探矿种应为采矿许可证标注的开采矿种。对共生、伴生的其他有益矿产,在勘探主矿种时应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国家和省政府对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省辖市、县(市、区)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一律不得以生产勘探的名义实施对部、省审批发证权限范围矿产的勘查。
三、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原则上以钻探为主。确因地形和地质条件原因,实施的重型山地工程(坑探)应严格控制并在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开拓系统范围内进行。禁止单独以重型山地工程实施生产勘探活动。生产勘探的地质工作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并满足矿山设计要求。承担生产勘探的勘查单位,应当具备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
四、矿山企业在开展生产勘探前,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写《生产勘探设计方案》,并经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有关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应有3名及以上专家(其中1名采矿专业)参加,评审意见书应附专家签名。报送备案的《生产勘探设计方案》应当附有该矿山已备案的原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备案的《生产勘探设计方案》应及时送当地市级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
五、生产勘探经备案的矿山企业,必须每半年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勘探工程的进展情况。生产勘探工作结束后,应编制生产勘探报告,在生产勘探报告中要有专门章节对生产勘探设计实施情况进行评述。如需变更生产勘探设计,需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不按备案的生产勘探设计方案施工的,其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和备案。
六、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矿山企业生产勘探的合同和施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矿山企业及勘查单位在生产勘探过程中的非法采矿行为和转包转让行为进行查处和严厉打击,坚决杜绝“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