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发〔2012〕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土地调查工作,规范土地调查行为,加强土地调查技术单位和人员管理,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第518号令)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全省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及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及人员的管理
为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调查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调查规定、办法,并在土地调查的机制上、方法上、标准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及人员的管理。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确保土地调查工作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维护土地调查成果的公信力,切实提升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水平,保障国家利益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法定土地权益。
二、建立土地调查名录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在我省辖区范围内从事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土地调查工作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列入省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各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省级土地调查名录中,选取符合条件的技术单位承担相应的土地调查任务。
土地调查名录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为:土地调查名录;第二类为:土地变更调查名录;第三类为:土地专项调查名录。列入第一类土地调查名录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土地调查工作;列入第二类土地变更调查名录的单位,可以承担城镇和村庄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还可以承担下一类单位的业务工作;列入土地专项调查名录的单位,可以承担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日常地籍调查和土地勘测定界。上一类技术单位可以承担下一类调查业务,下一类技术单位不得独立承担超出本类业务范围的土地调查工作。
由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开展的其他土地调查工作,超出上述分类范围的,其省级单位的审定办法由国土资源厅另行规定。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省级土地调查名录申报时间和基本程序
每年1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受理列入土地调查名录单位的申请,
土地调查名录由符合条件的技术单位直接向省厅申请,土地变更调查名录、专项调查名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审查后,统一组织向省厅申请。外省及中央驻豫、省属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厅提出申请。
(二)申请省级土地调查名录的条件及提供资料
1.申请列入土地调查名录的单位须具备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3)从事过相关土地调查工作;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5)营业执照副本;
(6)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7)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证书;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9)取得的相应调查成果的证明;
(10)河南省土地调查名录申报表(见附件1);
(11)承诺书(见附件2)。
2.申请列入土地变更调查名录的单位须具备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3)从事过相关土地调查工作;
(4)营业执照副本;
(5)丙级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6)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证书;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8)取得的相应调查成果的情况;
(9)河南省土地调查名录申报表;
(10)承诺书。
3.申请列入勘测定界调查名录的单位须具备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3)营业执照副本;
(4)丁级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5)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证书;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7)河南省土地调查名录申报表;。
(8)承诺书
申报单位须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核实申报资料不实的,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信用管理
列入“名录”的土地调查相关单位,其申请材料由省厅记录存档,纳入日常管理,实行年度检查核验制度。检核内容包括本年度的业绩情况、承担土地调查的情况、业主评价意见、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列入《土地调查名录》的单位,连续3年没有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自动降入“土地变更调查名录”;列入“土地变更调查名录”的单位,连续2年没有承担变更调查任务的,自动降入“土地专项调查名录”;列入“土地专项查名录”的单位,1年内没有承担相应调查任务的自动从名录里剔除。
列入《土地调查名录》的单位在开展相应工作时,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的技术规程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依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作。
对承担单位在工作中出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业绩不佳、调查成果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拒不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承担土地调查任务资格1年。出现《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从《名录》中撤除,五年内不得再列入。未经业主单位同意,私自转包调查任务的,一经查实,将该单位列入省级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向相关机关和单位通报。
五、进一步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人员的管理
省厅每年开展一次土地调查培训,参加培训的土地调查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省厅核发《土地调查培训证书》,取得省厅颁发的《土地调查培训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土地调查工作。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开展的土地调查,按要求另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承担本辖区内土地调查工作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培训。土地调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从事土地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国土资源部门安排的相关培训。
列入《土地调查名录》的单位,最少要有20人取得《土地调查培训证书》;列入“土地变更调查名录”的单位,最少要有10人取得《土地调查培训证书》;列入“土地专项调查名录”的单位,最少要有5人取得《土地调查培训证书》。
取得《土地调查培训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土地调查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土地调查项目。每个土地调查项目投入取得《土地调查培训书》的人员,必须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每个变更调查项目投入取得《土地调查培训书》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勘测定界项目每
对违反土地调查人员管理的单位,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严格落实土地调查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土地调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土地调查工作制度的建设。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已有的各项土地调查工作制度,细化和完善操作措施,增加执行手段,把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二是结合土地变更调查的新机制、新要求,创新工作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变更调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三是规范对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从制度建设入手,强化土地勘测定界队伍。当前,要在列入省级《土地调查名录》的本系统所属单位中,选择几家人员稳定的队伍,督促其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制度。
各地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联 系 人:张营海
联系电话:0371-68
附件:1.河南省土地调查名录申报表.doc
2. 承 诺 书.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