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摸底调查及清理试点方案
来源:省地质博物馆 作者: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 时间:2011-07-08 00:00 浏览人次

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摸底调查及清理试点方案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以及地质科学研究方面的投入达上千万亿元,推动了地质事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实物地质资料。由于近十年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往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已不适用,大量实物地质资料因资金匮乏、管理机制不明、责任不清等因素导致管理不善以至被损毁。目前很难准确说清我国到底有多少实物地质资料,哪些仍具有重要收藏价值和再利用价值。为贯彻落实《决定》,做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专项工作,必须首先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的调查和清理试点工作,通过此工作,一方面为全面制定科学合理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全国开展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提供依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建国以来形成的各类实物地质资料进行调查,查明我国目前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的数量、种类、存放地点、保存的完整程度,分析研究各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收藏价值和再利用价值,分析研究其管理所需场地、设备、环境条件等问题。

在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通过试点,确定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提出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法和指南,研发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登记管理系统,提出实物地质资料分类分级管理依据和汇交细目,制定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为开展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提供依据。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实物地质资料调查和清理试点

在全国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初步设想,选择实物地质资料类型齐全、矿产资源丰富的有代表性的2-3个矿产资源大省(区、市),开展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工作,结合实践研究实物地质资料清理技术方法与工作流程。

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状况及留存情况调查,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通过调查分析,了解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库藏设施、管理方法、利用情况,了解实物地质资料类型、数量、保管程度等。

2、研究实物地质资料分类分级管理的依据,提出分类分级汇交目录和抢救性保护目录。

3、研究制定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表和著录项。包括保管机构及库房数据采集表、实物数据采集表等。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信息表,并进行数据采集。

4、根据清理试点的工作步骤和运用的技术方法,编制试点区实物地质资料试点清理工作报告。

(二)开展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研究

1、在分析试点区清理工作方法的基础上,研究清理工作重点和技术方法,提出清理工作标准。

2、研究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流程,并制定各个工作环节的操作规程、规则。主要包括工作步骤、工作要点、工作方法,注意事项等。

3、研发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目录数据库软件。开展用户需求分析与调研,确定目录数据库数据项及著录要求,明确软件功能并进行模块设计,进行软件研发与测试,编写软件使用说明书,软件应用培训,清理数据填报试用。

4、研究实物地质资料分类分级管理与汇交依据。汇总清理调查数据,评价重要实物地质资料价值和重要意义,确定重要实物地质资料界定标准,提出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分级管理和汇交细目。

(三)研究提出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

研究试点区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经验,提出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原则要求,组织分工,工作步骤等。

(四)提出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后的进一步工作建议

分析各部门、各地区实物地质资料类型、数量、保存状况、开发利用价值及管理机构、管理设施、管理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全国实物地质资料馆藏设施和统一汇交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四、组织分工

部储量司负责指导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摸底调查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实物地质资料摸底调查分析汇总工作,试点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工作,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参加试点单位的清理试点分析研究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组织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完成项目具体研究工作。

五、预期成果

一)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

(二)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指南。

(三)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目录数据库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四)试点区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五)全国实物地质资料调查及清理试点总结报告。

六、进度安排

2008年3月底前完成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摸底调查,汇总分析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状况;选定试点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建立试点区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分级汇交细目;开发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登记管理软件,提出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指南(初稿)。

2008年完善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登记管理软件;完善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方案、工作指南和规则;提交全部成果。



关于开展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为今后开展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和制定有关管理政策提供依据,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摸清我国主要矿种的岩心类实物地质资料存留总量、完好程度,现有岩心库房的数量、规模、状况,库存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简况等。

二、调查范围

(一)参加调查单位

全国所有国有地勘单位、保存有重要岩心的矿山企业等其他单位。

(二)调查矿种

调查矿种包括:铁、锰、铬、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锡、钨、钼、锑、金、银、铂族金属、锶、稀土、金刚石、菱镁矿、硫、磷、钾盐、晶质石墨、优质高岭土、硼、重晶石、萤石、芒硝、硅藻土、硅灰石、膨润土、石膏、滑石、煤、油页岩。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本行政区的情况,将区内重要矿种或优势矿种列入调查范围。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填报调查表

调查表由实物地质资料保存单位填写。

(二)实地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到重要岩心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对填报单位填报的调查表进行抽查。

(三)编写调查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至少应有以下几部分内容:

1、基本情况

2、存在主要问题

3、政策建议

四、组织分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实物地质资料保存单位负责填报有关表格,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料馆负责对各实物资料保管单位填报的表格进行初审、统计和汇总,并编写调查报告,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纸质及电子文件各1份)。

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五、时间安排

1、2007年12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查总结报告及有关汇总统计报表部。

2、2008年3月底前,部实物中心完成全国实物地质资料调查总结报告编写,并报部。

附件:

1、实物地质资料保存单位信息调查表

2、岩心库情况调查表

3、大、中型矿床岩心调查表


清理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岩心库情况调查表

1.岩心库名称、地址

填写岩心库一直延用的名称,地址要求填写到乡镇街道一级。

2.所属单位名称

指岩心库直接管理单位的名称,一般为各行业基层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

3.面积、容量

岩心库面积是指一个岩心库多个库房的面积总和,容量填写岩心库可存放岩矿心的总长度,单位为延长米。

4.性质

是指库房为永久性库房,临时性库房,还是租用库房。

5.库房状况

填写良好、一般和较差三个选项,良好是指库房屋顶不漏雨,门窗完好无破损,地面干燥无积水;一般是指屋顶不瘫塌,基本不漏雨,墙壁完整,门窗还在;较差是指屋顶瘫塌漏雨,墙壁倒塌,门窗破损,屋内潮湿等。

6.保存钻孔数量与保存岩心长度

这两个选项是调查库房中保存钻孔岩心的总体数量,分别填写现存钻孔的总数量和现存岩矿心的总长度。

7.完好率

是指岩心库中保存基本完好、经整理可以被利用的岩心占所有保存岩心的比率,既保存完好岩心长度/库存所有岩心长度。

二、大、中型矿床钻孔岩心调查表

1.矿床名称

2.矿种、规模

矿种按矿床的主要矿种填写。规模为矿床的储量规模,依据不同矿种各自的标准确定矿床的规模,并按大、中、小型填写。

3.保存钻孔数量和其中缩减孔数量

是所填矿床现今仍保存岩矿心的钻孔个数和其中有多少个钻孔的岩心进行了缩减。

4.保存岩心长度和缩减岩心长度

是所填矿床现今仍保存岩矿心的长度和其中缩减后保存的岩矿心的长度。

5.岩心库名称

与岩心库情况调查表中岩心库名称要协调一致,即所指岩心库为同一岩心库时,名称要相同,不能有差别。

6.完好程度

指所填矿床保存的多数岩矿心的保存完好程度,按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级别填写。如一矿床保存有10个钻孔的岩矿心,其中有7-8个钻孔的岩矿心都保存较好,可以填保存良好。良好是指岩心箱完整,不破损,不散架,岩心顺序不混乱,不缺失,各种原始标记、标牌清晰可辨,或可恢复;一般是指岩心箱基本完整,岩心基本不缺失或混乱,各种原始标记基本清晰;较差是指岩心箱损坏,岩矿心丢失或顺序混乱,各种原始标记不清楚或不可恢复。

7.是否急待抢救

可从所填矿床及其保存岩矿心的重要性(重要程度,如矿种在全国在本省的重要性、矿床规模等)及损毁程度两个方面加以考虑,提出所填矿床岩矿心(总体)是否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07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物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岩矿心、岩屑、标本、样品、光薄片等实物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国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管理国家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确定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组织建立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管理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组织建立本行政区的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

第四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及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向全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

(二)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三)建立和维护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
(四)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五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是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第六条 汇交人有按照本规定附件1列出的细目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义务,汇交清单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下列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汇交: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实物地质资料;

(二) 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的实物地质资料;  

(三)国土资源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实物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工作区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人应将实物地质资料随成果地质资料一起向项目所在地的任何一个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由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汇交清单转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按本规定第七条汇交管理分工,汇交人在汇交截止日期三个月前将工作中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清单及有关地质工作资料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地质工作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或矿权人),工作性质,工作区范围及矿权情况,地质概况,以往工作程度,本次工作实物工作量,工作进展及成果,重要实物地质资料评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及保存意见。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实物地质资料清单后,在30日之内,组织有关专家,确定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由部接收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清单。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发出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汇交人按照通知要求汇交实物地质资料。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自接收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单。

汇交人在完成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任务后,由负责接收成果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第十条 不能按时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地质资料的采集、整理、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汇交的实物及其相关资料应完整、齐全;

(三)汇交的岩矿心应当保持连续性,汇交前原则上不进行缩减;如需缩减,汇交人应将缩减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缩减。

第十二条 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补充完善的,视为不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实物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不按规定汇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章 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

第十三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符合保管、安全、防护等标准要求的实物地质资料库和馆藏设施,资料库房容积应满足10年以上的入库余额;

(二)具有健全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制度;

(三)具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人员结构合理;

(四)具备实物观察的场地及实物地质资料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分析检测等功能;

(五)具备建立实物地质资料信息系统、提供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

(六)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经费有保证。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的规划和建设,并纳入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事业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 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归国家所有。非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不得擅自处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地点。

第十六条 馆藏实物地质资料原则上应长期或永久保存。对于失去保管意义或利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由馆藏机构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处理。

第四章   实物地质资料的利用

第十七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科学管理和开发实物地质资料信息资源,建设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实物地质资料目录及相关信息,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八条 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利用,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利用应尽可能保持实物的完整信息,最大限度保护实物资料。应充分利用实物表面扫描图像和照相资料,减少实物的直接利用。

第二十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利用必须在馆藏机构内指定场所进行,对实物地质资料的任何处理必须征得资料管理人员的同意。

由于馆藏条件的限制,利用人需将实物地质资料带离馆藏机构时,应提出外借申请,经馆藏机构批准,方可将资料带到指定场所。

第二十一条 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取样、加工处理应严格控制,经利用人申请,馆藏机构批准,可在允许范围内进行。

样品的分析、测试、鉴定数据,应在取样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给馆藏机构;加工形成的光薄片、副样等使用完毕后,应交馆藏机构保存。

孤本样品、剩余量很少的测试副样以及已经二次劈分的岩矿心,一般不再允许取样。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取样,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时,需要取样、加工、测试以及复制相关资料的,馆藏机构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加工费。

第二十三条 馆藏机构应如实记录实物地质资料利用情况,正确标注实物取样的位置,注明取样方式和取样数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后,将有保管意义和利用价值的,按照有关规定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产自图幅区(或区调项目)的各类层型剖面及代表性主干剖面上的系列岩矿石标本及光薄片,系统的古生物标本,其他反映特殊地质构造特征的标本。

二、矿产地质资料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参数井、探井、评价井、发现井的岩心、岩屑、油气样。

铁、锰、铬、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锡、钨、钼、锑、金、银、铂族金属、锶、稀土金属、稀有金属、金刚石、菱镁矿、硫、磷、钾盐、晶质石墨、优质高岭土、硼、重晶石、萤石、芒硝、硅藻土、硅灰石、膨润土、石棉、石膏、滑石、钠盐、煤、油页岩等主要矿种,大型、重要中型矿床详查及勘探阶段产生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包括主干勘探线上的代表性钻孔岩矿心,矿区主要坑探、槽探工程中产生的岩石(主要围岩、蚀变岩)标本、矿物矿石标本、光薄片。

三、海洋地质资料

海洋钻井工程产生的岩心、岩屑、光薄片;

海岸带调查、海岛调查、近海底质调查的底质样品;

远洋地质调查的海底样品、标本。

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地下水勘查项目代表性钻孔岩心;大型含水盆地基准孔和典型水文钻孔岩心。

大型水电站、跨海大桥、过海隧道等重大工程地质勘查工作中的深孔岩心、特殊钻孔岩心。

五、地质科学研究资料

具有特殊意义、重大研究价值或采于特殊地点的各类古生物标本、岩石矿物标本、构造标本、同位素年龄样等;科学钻探工程产生的岩心、软泥心、冰心等。国家重大地质研究专项、极地考察、天体地质等产生的各类标本;其他地质工作,如第四纪地质、火山地质、冰川地质、旅游地质等,产生的各类有重要意义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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