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来源:勘查处 作者: 时间:2011-02-17 00:00 浏览人次

豫国土资发〔2010〕102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变更和保留登记的,勘查许可证领时间连续计算。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项目不低于本辖区内应检勘查项目的50%,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勘查年检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列入对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勘查年检工作的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所报送的年检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并下达年检是否合格的最终结论。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勘查年检工作。

跨省辖市、县(市、区)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项目名称中行政地在前的一方负责勘查年检。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四、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布置本年度勘查年检工作。

(二)探矿权人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下列年检资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6.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1月10前完成以下年检工作。

1.年检材料初审,按规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卡(见附件2),并对勘查年度报告签署初审意见。

2.将年检工作情况、探矿权人报送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和制作的年度检查报告光盘等报送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四)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以下年检工作。

1.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比例对勘查项目实地抽查,填写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卡,签署年检是否合格的最终结论。编写本辖区年检工作年度总结,编制本辖区勘查项目年检情况汇总表。

2.将年检工作总结、矿产资源勘查年统计表(见附件3)、勘查项目年检情况汇总表(原件及Excel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等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年检工作总结内容应主要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问题及建议等。

(五)省国土资源厅于每年12月31前,对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勘查年检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勘查年检工作情况。

五、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格式见附件5),签写年度检查日期,并及时返还探矿权人。对于分页装订的矿业权年检报告,应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四)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要将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名称、勘查项目名称和年检结论等)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要求

(一)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年检工作按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正在进行的2010年度勘查年检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中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复核意见,即为2010年度勘查年检最终结论,省国土资源厅不再另行下达年检结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3〕129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doc 
          2.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卡.doc 
          3.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统计表.doc 
          4.勘查项目年检情况汇总表.doc 
          5.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勘查年检印章基本格式.doc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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