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出台基于怎样的背景?《通知》确立了哪些重要管理原则?有什么新的管理措施?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部矿产储量司负责人。
记者:什么叫压覆矿产资源?
负责人: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况。我国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包括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实质上是对矿产资源的处置,所以必须得到《矿产资源法》授权部门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许可。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这是法定的职责。为此,2000年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权限、基本程序,用以指导全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同时,国家通过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力配置给矿业权人,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需要妥善处理好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双方的利益关系。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国土资源部最近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背景情况?
负责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时期。近年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呈快速增长态势,矿产资源压覆审批工作任务量不断加大。据初步统计,2000年至2009年,全国各省(区、市)共受理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1.19万件,压覆的矿产资源涉及到60多个矿种,其中压覆煤炭资源储量达200多亿吨,铁矿近1亿吨。协调建设项目与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的任务越来越重。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没有明确标准,有的建设单位随意占压矿产资源,不愿意补偿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而有的矿业权人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又漫天要价,利益协调难度大,导致双方很难达成协议,对双方都有很大影响。二是原有的对矿产资源压覆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程序,全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不规范、不统一,影响工作效率。三是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工作衔接不够紧密。原有的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急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管理。
记者:这次出台的《通知》确立了哪些基本管理原则呢?
负责人:主要是四条原则:一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二是要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三是要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四是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通知》提出,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谓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的优势矿产、紧缺矿产。这次明确,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这些我国紧缺的或在世界上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其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
记者:实际工作中非常需要确定一个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标准,这次出台的《通知》中提出了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原则,请您解释一下?
负责人:《通知》初步确立了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补偿标准。在主管部门作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后,建设项目涉及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与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权利及合理补偿协议。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记者:与过去的对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比,这次出台的《通知》还有哪些新的变化?
负责人:第一,调整了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适当调整了部省审批权限:为了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按照部领导关于“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的要求,充分调动省厅工作的积极性,《通知》明确部只负责压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和大型以上储量规模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中小型矿床的审批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覆其他矿产资源的审批由省厅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明确了工作程序,与用地审批的衔接更紧密。《通知》规定,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
第三,《通知》还明确了报部审批的具体要求: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的证明;确需压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报告。
记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怎样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负责人:必须以便民、服务、高效的原则处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通知》明确,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且通知申请人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级国土资源厅通知相关矿业权人。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