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探矿权管理方面推出了新措施,决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申请探矿权须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等。记者就《通知》出台的背景、《通知》的主要内容等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记者:这次出台的《通知》,其中一个核心内容是申请探矿权须提交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为什么申请探矿权必须提交勘查实施方案?这一政策措施的出台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矿产勘查实施方案是开展找矿的科学的、客观的依据。过去矿业不热时,开展矿产勘查的社会资本项目很少,探矿权人基本是国有地勘单位和极少数国有矿山。当时的找矿项目主要是国家计划项目,承担找矿的是国有地质队伍,由主管部门下达预算,项目的设计审查、勘查施工年度计划的安排,直到最终验收,都有到位的管理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矿权管理是政府管理矿产勘查的主要方式,勘查实施方案是申请探矿权的一个法定要件,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包括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在内的材料。勘查实施方案要回答的是,找矿应具备哪些基本要素?也就是说,探矿权人为什么要在某一个地方找矿?这个地方的地质背景、成矿条件怎样?要找什么矿?怎么部署安排找矿工作?怎么落实勘查工作部署?怎么安排勘查投入?为了完成投入,怎么组织施工?最终预期要达到什么样的找矿效果?这就是勘查实施方案要回答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矿政管理部门最初主要只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形式审查。探矿权申请时,管理部门主要只是审查有没有勘查实施方案。只要有,就认为符合了审查要求。在矿业市场趋热时,众多的投资者蜂拥进入探矿领域,对勘查实施的形式审查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一些探矿权申请人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没有找矿应具备的基本要素,甚至有“三无”方案,即“无找矿依据,无找矿目标,无找矿部署”。还有一些人名为探矿,实为圈地。少数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粗制滥造、随意而为,甚至极个别地勘单位编制虚假的勘查实施方案,其目的不是真正找矿,而是跑马圈地、圈而不探,最后击鼓传花地进行炒作。这为一些地区探矿秩序的混乱埋下伏笔。
为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在探矿权准入时有必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这比以前对探矿权的管理向前延伸了一步:原来只看有没有勘查实施方案,现在要看勘查实施方案是否具备找矿的基本要素,即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勘查区地质背景情况、勘查工作部署等。通俗地说,勘查实施方案要体现出这些内容:探矿申请人为什么要到这个地方找矿?勘查的对象是什么?打算怎么勘查?而要回答这些问题,探矿权申请人就必须认认真真地编制矿产勘查实施方案。
而且,矿产勘查是一项风险投资,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分析探矿区内的情况,编制勘查实施方案,是找矿这一风险勘查工作所必需的前期工作,它有利于慎重决策、理性投资。因此,建立申请探矿权提交勘查实施方案这一制度措施,目的是,在探矿权准入时通过技术管理的手段以规范市场,让真正想找矿的人进入市场,让见机圈地的投机者不得入内。
在提交了专家评审的勘查实施方案后,管理部门怎么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矿政管理部门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的是必要的合规性审查,主要看勘查实施方案中进行勘查的基本要素是否具备,是国家在赋予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权利的同时对探矿权人应履行义务的明确和监督。但这种管理不代替找矿人具体的找矿业务过程和具体的业务管理,如是否能找到矿、找矿效率的高低等。矿政管理者的职责是准入管理,这是要把握的界限。如同奥运会前对运动员举行的资格赛,它并不能保证入围者在奥运会上成绩如何,而是为了保证使奥运比赛具有一定的质量和水平。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必要的合规性审查,目的是更好地规范探矿权市场,使真正想找矿的人“入场”来找矿,在有序规范、诚实守信的环境中进行风险勘查。
记者:规范勘查实施方案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强了探矿权的技术管理。那么,《通知》在内容上对勘查实施方案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主要内容是这么几方面:一是采用了一种新的探矿权管理手段,也就是明确了将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作为探矿权申请的前置条件。《通知》明确,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探矿权人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勘查实施方案调整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探矿权人应重新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二是规范了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的管理。谁来编制勘查实施方案?谁来审查勘查实施方案?《通知》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这些都是针对矿产勘查管理技术性强需要加强技术管理,而矿政管理中技术管理手段偏弱采取的管理措施。
还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其他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委托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国土资源部授权审批发证的探矿权申请项目,其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不得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央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加强技术管理,必须发挥专家的作用。为此,《通知》第六条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地质、矿产、遥感、物探、化探、探矿工程、水工环、经费预算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资信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参与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时为了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通知》确定了“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三是丰富了探矿权监管的内容。我国探矿权审批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如何进一步探索创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监管的内容、方式,加强批后监管,《通知》中明确:“探矿权人应按照经过认定或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配备和技术队伍建设。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将勘查实施方案作为对勘查项目监管的抓手,将使监管更有针对性。
记者:发挥专家作用、强化技术管理,一个核心的内容是,专家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那么,专家重点应审查些什么?
负责人:重点审查四方面内容:一是勘查工作的地质依据审查。主要看勘查目标是否明确,勘查矿种与成矿地质条件是否相符;对新申请项目,看勘查区以往地质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是否具备成矿地质条件;对延续、变更申请项目,看是否反映探矿权人已投入的主要实物工作量、矿体地质特征、工程控制及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等情况。二是勘查工作的技术合理性审查。要看勘查工作总体部署是否合理,年度工作安排是否适当;技术路线是否可行,工作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技术要求是否明确、技术手段是否可行。对多矿种工作区,要看是否设计了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实物工作量投入能否满足勘查阶段的要求;预期成果是否明确,预期提交的地质资料是否符合相应勘查阶段规范要求。三是勘查工作的经济合理性审查。四是勘查方案的可操作性审查。
记者:规范勘查实施方案管理的重要载体是勘查实施方案。那么,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主要应体现一些什么内容?
负责人:勘查实施方案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编制。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应当突出: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勘查区地质背景、勘查工作部署情况以及主要工作方法手段及技术要求等情况。
具体来说,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要反映出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工作程度、地质工作成果、矿产开采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申请延续、变更的项目,须简要介绍自首次登记(受让)探矿权以来地质工作概况,重点反映探矿权人前一勘查期内的工作情况,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地质勘查投入、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勘查区地质背景情况,应包括区域地质成矿背景(区域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岩、矿产等概况,以及区域物探、化探等地质工作成果)。勘查区地质特征与成矿条件。
对勘查工作部署,应反映出总体工作部署情况,包括工作部署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以及矿床勘查类型、工程布置原则和依据。涉及多矿种的,要进行综合勘查;年度工作安排,应详细表述第一年度的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