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0〕5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省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单位住所在河南省境内已取得各类各级别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和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3.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4.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5.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6.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7.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8.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及工作要求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地质勘查单位自查、国土资源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自查
各地质勘查单位要根据《意见》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检工作,编写《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并按附件1的要求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资金、单位自筹和其他等勘查资金来源分类填报年内承担的全部项目工作进展情况(住所地在河南省外的仅填报在河南省内工作的项目),勘查项目附相应的探矿权证书复印件,有协作单位的附协作单位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二)抽查
抽查工作分组进行,按听取地质勘查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并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等方式开展。具体抽查单位及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四、时间安排及要求
1.2010年12月31日前,各地质勘查单位应完成自查工作,编写《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
2.2011年1月份,省厅组织完成对地质勘查单位的抽查工作。
五、有关要求
本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是《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开展的第一次检查工作,请各地质勘查单位站在规范全省地质勘查秩序、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建设诚信地质勘查队伍,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的高度,充分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开展自查和迎接抽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对于不配合检查工作开展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徐东明 电话:0371—68108163,13523001718
王爱林 电话:0371—68108166,13592608752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