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各地勘单位,各储量评审机构,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类资源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勘探等地质勘查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10〕86号文件规定,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开展。
二、所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与本单位业务范围不一致,但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地勘单位已完成有关地质报告编制,并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需要备案的,可以继续备案。
三、凡已取得探矿权,其勘查许可证所载明的勘查阶段与地勘单位业务范围不一致的,地勘单位不得继续从事有关地质勘查活动,探矿权人要及时申请将原地勘单位变更为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地勘单位。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厅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doc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