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来源: 作者:admin2 时间:2010-06-23 00:00 浏览人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

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住所在我省或在我省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向勘查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样式见附件3)。

二、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到我省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一式两份,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办理地质勘查资质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现场勘查活动。现已在我省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办理地质勘查资质备案手续。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抽查,每年抽查的比例不少于上述单位总数的50%。对被抽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人员、设备变动情况和执业情况。

四、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征求地质勘查活动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进行汇总,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本地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报告中可建议本年度被抽查地质勘查单位名单),并附上述地质勘查单位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电子文档)。

五、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在日常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或接到举报或投诉的、或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调查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地质勘查资质备案手续,提交《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完成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成果统计。

凡未按规定提交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未完成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成果统计的,或未进行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的,不得在我省进行地质勘查活动,不得通过探矿权年检。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请登录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下载。

省国土资源厅网址:http://www.hnblr.gov.cn

联系人:王爱林    电话:0371—68108166

附件:1.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doc

      2.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doc

      3.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doc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doc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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