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切实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要求,省厅决定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暂停有关矿业权新立、变更、转让等审批登记手续(国家和省财政出资的矿产勘查项目所涉及的矿业权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省定整合矿种(煤、铁、铜、铅、锌、钼、钨、金、锑、萤石、玻璃用石英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材及石料等)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变更、转让等审批登记手续。
二、暂停《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中划定的整合矿区、整装勘查与重点勘查区块内的所有探矿权、采矿区新立、变更、转让等审批登记手续。
三、暂停省定整合矿种的扩大矿区(勘查区)范围的审批等手续。
四、暂停省定整合矿种在空白地范围的探矿权设置。
五、对已履行过有关审批、备案手续的矿业权审批登记,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