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admin2 时间:2009-04-21 00:00 浏览人次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内有关地勘单位:

为加强矿业权科学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推进矿产勘查开发管理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全省范围内的矿业权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矿业权实际范围,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采矿权登记数据库,全面提升矿业权的科学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根据矿业权核查工作室内数据核实整理的成果,确定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基准数据;通过实测矿业权开拓、勘查工程空间分布,获取矿业权人开采、勘查活动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上的坐标进行对比核实,同时,对矿业权其他相关数据一并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矿业权交叉、重叠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对矿业权逐个进行核查,对实地核查阶段形成的数据进行检查验收、汇总综合。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实地核查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

  (二)以室内核实整理后的矿业权登记数据库的数据为基础,以单个矿业权为实地核查对象。

  (三)实地核查内容分为重点核查内容和一般核查内容。重点核查内容要通过现场实测进行核实。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应列入重点核查内容。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矿业权人进行核查。对于已经做过现场实测的矿业权,如果实测工作成果符合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的,可直接提交实测结果。

(四)实地核查的工作重点是室内核实整理中发现的有交叉、重叠的矿业权。核查中要实地测量重叠矿业权的范围、核实发证时

间、发证机关等信息。

  (五)实地核查时要引入2~3个测量控制点,以此测量勘查、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及开采标高。

  (六)将野外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扣,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分析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

  (七)对于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按照采矿权、探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矿业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

  (八)对于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属矿业权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矿业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经过依法变更的矿业权内容,应及时更新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九)对于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

  (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测量单位提交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

  四、组织实施

在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进度”的要求,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各省辖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矿业权核查组织领导机构。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的实地核查、监督检查工作,核查中发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要及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矿业权实地核查、监督检查工作,验收并汇总本市辖区内所有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核查中发现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要及时向省厅报告,由省厅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或招标等形式委托经省厅公示后确定的具有相关资质条件的勘查或测量单位承担实地核查工作。

  五、工作安排

  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从2008年12月开始,到2010年6月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室内数据核实整理阶段: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月20日前(已布置),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完成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检查,对发现的缺项数据、拐点坐标错误、采矿权范围重叠等问题进行补充修正,不能在室内核实修正的问题在实地核查阶段解决。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分类、汇总和登记造册。

(二)2009年3月30日前,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县的试点工作,同时完成县(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开展全省基础控制性测量工作。

(三)2009年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野外测量与调查相关工作。于6月30日前,各省辖市完成其探矿权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采矿权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全省更新后的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工作。

(五)2010年6月31日前,完成河南省矿业权核查工作总结报告,并建立河南省矿业权核查管理信息系统。

  六、工作成果

  各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后,应按《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汇总上报以下工作成果:

  (一)逐个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或探矿权勘查工程平面图(电子版)。

  (二)更新后的矿业权登记数据库。

    (三)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  内容包括矿业权设置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七、经费保障

  全省矿业权核查工作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照发证权限分担。省级发证矿业权实地核查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各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的矿业权核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申请财政资金,确保本级发证的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河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方案.doc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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