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
来源: 作者:admin2 时间:2007-03-01 00:00 浏览人次
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规范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委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凡2007年2月1日以后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矿业权评估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逢单月第一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在门户网站的“矿业权评估”网页公布拟评估项目,并提出评估具体条件和要求。特殊情况,增加网页公布拟评估项目频度。
二、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评估项目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名:
1.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
2. 近两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3. 主要评估师有3年以上评估经历且从事过相同或相近矿种矿业权评估(附实绩证明材料);
4. 符合评估项目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报名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具体事项公布在矿业权评估网页上。
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将符合报名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公布于矿业权评估网页。
三、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进行公开摇号,遴选评估机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评估机构代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当场宣布,并公布在矿业权评估网页上。
四、中选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中选结果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签订评估合同,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告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半年内将不再接受其报名参选。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
五、以竞争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评估,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所需主要地质报告和有关资料。经批准允许协议出让的矿业权评估,由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编制的普查程度以上地质报告(或矿产储量核实报告);
(二)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书;
(三)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最新成果承诺书。
申请采矿权评估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
评估所需其他资料由评估机构收集补充。
六、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让矿业权的评估项目,评估费用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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