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自然资发〔2024〕20号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8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9日
业务类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院、省自然资源监测和国土整治院、河南自然博物馆: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8日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序实施,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精准有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避险搬迁、排危除险等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护、监督等各阶段的管理。
第四条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条 全面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应符合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职责
(一)建设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入库审查、批复、变更以及中央项目库的申报工作。
(二)批复中央财政项目的实施方案。根据年度专项财政资金额度,在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资金分配计划。
(三)负责组织对中央财政项目的勘查、设计审查和成果的最终验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项目实行绩效管理,督促、指导项目推进和资金执行。
第七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工作并组织申报省级项目库。
(二)组织中央财政项目的勘查、设计初步审查和成果的初步验收。组织省级财政项目的勘查、设计审查和成果的最终验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组织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安置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绩效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省级财政项目的勘查、设计初步审查和成果初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作及治理效果监测。
(三)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数据信息填报及更新,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入库项目类型参见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坚持“先入库后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提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支持方向、申报具体要求,以省级地质灾害隐患台账为基础,优先支持符合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部署、具备较高成熟度的项目。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材料须满足以下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1、2、3。
(一)工程治理项目应完成勘查设计。
(二)避险搬迁项目应完成搬迁户群众意愿征求、调查评估,并完成建房选址。
(三)监测预警项目应完成站点选址,并编制建设方案。
(四)调查评价等项目应编制完成相应的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下列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不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一)有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的项目。如由交通、水利、景区、厂矿等工程建设以及其他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涉及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项目。
(三)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主体为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行文或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行文应说明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保障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立项条件,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材料,材料要求见附件4,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申报的项目组织初步论证并统一上报省厅。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年度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选择符合条件的上报自然资源部纳入中央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的,其实施单位为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承担单位为中标单位。项目申报主体为省自然资源厅的,按照批复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的项目,作为省本级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接,落实项目建设要素。
(一)对有用地需求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完成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避险搬迁项目,应提前完成集中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应按相关要求完成技术参数确定等采购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治理类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其中:勘查、设计招标工作应当在资金下达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应当在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预算复核、审查通过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避险搬迁、排危除险等项目应当按照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承担单位必须制定安全实施方案,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单位与承担单位须按相关法规条例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中根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执行施工进度,开展项目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勘查工作应按照有关规范对各勘查阶段的要求部署,;勘查野外工作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勘查成果应当准确、可靠。
(二)设计单位按照勘查成果和相关规范开展治理工程设计。负责设计交底、过程设计服务,参加各阶段验收工作。
(三)施工单位应配备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经监理、实施单位认可。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爆破、土石方等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确需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征得实施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一般情况不得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按照程序变更。
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调查评价和避险搬迁等项目变更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变更。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勘查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下达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排危除险项目变更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下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于30日内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实施单位同意。
(二)组织设计交底,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工程治理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工程内容、施工期限、工程设计年限、项目投资等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工期管理,原则上应于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成,因施工条件、不可预见等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加强预算执行,规范使用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于当年12月底前,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内容包括项目进展、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工作成效等。
第三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列入自然资源部门年度考核管理。
(一)项目质量管理占40%权重,根据项目验收评价、质量体系落实情况等核算分值。
(二)项目进度管理占25%权重,根据项目招投标时间、开工时间以及竣工时间等核算分值。
(三)项目资金管理占25%权重,根据资金执行情况、是否及时拨付、使用等核算分值。
(四)项目安全管理占10%权重,根据施工过程是否发生灾险情、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等核算分值。
(五)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100-90分(含)为“优”,90-75分(含)为“良”,75分以下为“差”,评价结果与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挂钩。
第五章 验收与管护
第三十一条 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项目验收由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牵头组织,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第二章职责分工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各单项工程均满足设计要求且质量合格的,由监理单位向实施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实施单位按职责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申请。
第三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行专家审查责任制,专家从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省厅财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人。验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应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程序包括外业核验、听取汇报、查阅内业资料、专家质询和意见反馈等环节。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代表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见附件5。
第三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终验部门下达同意验收的批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验收。整改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在验收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
项目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工作,全套成果资料需提交至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管理维护应当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设计文件中需结合地质灾害特征、工程治理结构特性、明确工程使用说明和运行管护要点,并安排必要的管理维护资金。
(二)承担单位应当向实施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承担单位负责工程的管理维护。
(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后期维护和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经实施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工作后,已无地质灾害威胁的隐患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核销。
第六章 省本级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为省本级项目的组织单位,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做好项目资金细化下达工作。按照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完成绩效目标的原则,结合所属预算单位职能职责和技术能力,确定省本级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十一条 具体实施单位要规范省本级项目实施,在省自然资源厅的监督指导下,加快项目推进、规范资金管理、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责任。涉及政府采购的,报经省自然资源厅授权同意后,组织招投标、签订合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批复省本级项目的实施方案,联合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监督指导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好省本级项目运行维护,负责承担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通过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及其他在线监管平台,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系统信息填报、更新和审核。
第四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有关法律责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
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立月报制度。市级主管部门每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简报,包括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重大情况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第四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监督管理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招投标和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或细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质灾害防治入库项目报送材料要求
2.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3.中央财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5.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细则
6.初验意见书大纲.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