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施行,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尊重和保障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理顺各职能部门职责定位,须对原《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部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厅法规处会同执法局对《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相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化,违法占地处罚标准作出了调整,对裁执分离提出了具体要求。为理顺关系,方便基层对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统一标准、规范实施,《裁量标准》须按照《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粮化)的行政处罚”。
(二)删去一条,原第一条、第二条的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致,合并作为第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三)修订并规范其余条款。
1.将第二条至第十一条的违法依据及处罚依据进行区分,统一修订表述为:“违反……,依据……的行政处罚”。
2.增加第二条至第八条的违法依据。
3.增加第五条、第十一条的处罚依据,修订第十条的处罚依据。
4.将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违法依据修订为处罚依据,统一修订表述为:“依据……的行政处罚”。
5.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罚标准”,确保涵盖处罚下限,统一修订表述为:“处罚标准:……(含10倍)”“处罚标准:……(含200元)”“处罚标准:……(含15%)”。
6.修订第五条、第十条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明确涉及占用多种地类违法的,可按不同地类分别处罚。
7.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全文其他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类型保持一致。
8.修订第十四条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与第十一条保持一致(两个条款处罚依据一致,仅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同)。
三、征求意见情况
《裁量标准》前后共征求3轮意见,并通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厅17个相关处(室、局)意见2轮,征求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6个相关省直部门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1轮,共收集到10条反馈意见,已按照采纳意见进行了修订。未采纳的反馈意见经与提出单位沟通也已达成一致。
四、下一步工作
目前,《裁量标准》已完成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建议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附件:1.《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部分)(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情况.pdf
2.《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部分)(试行)》(修订稿)参阅资料.pdf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