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自然资规〔2024〕4号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2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7日
业务类型:土地管理 时效状态: 2024年12月12日至2029年12月12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自然资规〔2024〕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河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12日
河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实施和监测,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五条 成片开发方案以市、县(市、区)为编制单位,由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省级批准设立的重点功能区可单独编制。具体编制工作可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承担,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
第六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耕地占补平衡、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土地利用效率、项目建设需求等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确定。成片开发范围应相对完整,可以包含拟征收地块和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科学性、必要性、合规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以下简称公益性用地比例);
(四)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类型、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六)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以产业发展为主导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比例一般不低于20%。对先期完成或部分完成公益性建设的区域,以城镇详规单元为基础确定片区范围,整体核算;对非城镇集中建设区域的零星分散用地,依据详细规划确定,不作硬性要求。
第九条 成片开发方案安排的土地征收实施计划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涉及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涉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第三章 方案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成片开发方案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请示;
(二)成片开发方案(含附表、附图、相关证明材料)及矢量数据;
(三)已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成片开发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审查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专家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
(二)近三年连续未完成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三)近五年已批土地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0%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成片开发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书面函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四章 实施和监测
第十七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经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 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安排组织实施。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调整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第十九条 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省自然资源厅要利用卫星影像、在线终端、实地抽查等手段,对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条 对成片开发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发现将暂停该地方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1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