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在使用问责手段时,既要做到严之又严,也要做到慎之又慎。一方面,要在问责之前做足文章,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在维护问责利器权威性的基础上,针对相关案情深入走访、细致了解,强化科学分析和研判,综合考量违纪违法问题的具体情形和被问责人员的悔过态度。另一方面,要在问责之后下好功夫,防止一问了之。要注重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引领作用,加强对被问责人员思想动态的回访跟踪了解,突出问责的政治性。对于使用问责“简单粗暴”的情形也要坚持“零容忍”,加强对问责情况的监督,进一步规范问责适用程序、具体要求等,确保更好地发挥问责利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