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 政策解读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7-31 17:27 浏览人次

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政策解读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要求,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 2018 年 1 月23 日印发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5 号),发布了我省 54 个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依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环„2018‟5 号)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进行市场基准价调整。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自发布之日起至两年多时间,其间部分矿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宏观经济形势也有较大的变化,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保证市场公平、公正,有必要对部分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进行适当调整。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的原因

  1、锑、锂、建筑石料等矿产品价格已出现较大波动,原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不符合矿产品市场实际。

  2、原基准价制定时个别矿种基准价测算未能收集充分资料,制定的基准价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如橄榄岩、芒硝等,仅依据类似用途矿种类比确定,使基准价与矿山实际生产情况有较大差别。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原则

  1、市场销售价格变化较大的矿种,暂定为销售价格较原制定基准价时采用价格涨幅在 10%以上列入本次调整研究的内容。

  2、初次基准价制定中或因资料收集不全,或代表性不强的矿种。

  3、有利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由于非金属矿产的多用途性、加工产品的多样性,申请许可开采的矿种有些是大类,有些是小类,不很统一。如有些优矿基准价低于同类劣矿,矿山在实际开采中,会根据产品销售价格调整,也有可能发生“优矿劣用”,造成管理部门监督困难。

  4、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露天开采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以利于地方政府对因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修复和补偿,同时提高该类矿山准入门槛,逐步减少该类矿产小型矿山开发数量,促使矿山向“环保优先,规模开发”方向发展。

  5、有利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证市场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调整方法

  本次基准价调整方法,主要采用收入权益法测算,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实例验证为辅助,部分矿种根据用途、开采方式等采用类比法确定。

  首先收集本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和招拍挂出让情况,矿山实际调研资料,矿山设计院提供的设计资料,近五年矿产品销售价格,全国各省特别是周边省份(河北、山东、湖北、山西、安徽)基准价制定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部分外省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情况等资料,其次采用收入权益法,按收集的矿产品价格对基准价进行测算;依据市场调研获得的资料或矿山提供的实际生产资料,对重点矿种进行了现金流量法评估测算;最后将测算结果与我省首次发布基准价、周边省份发布基准价和我省 2018-2019 年矿业权评估结果单价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本次基准价建议3方案。

  1、对基准价施行以来评估项目较多,且有公开市场销售价格的矿产,可根据以往评估结果,测算现有条件下采矿权权益系数平均值,据此系数按矿山服务年限 10 年测算单位出让收益;依据市场调研获得的资料,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测算评估期 30 年结果,对比确定基准价。

  2、对基准价施行以来评估项目较少,且有公开市场销售价格的矿产,主要依据企业调研资料进行模拟测算,确定出让收益基准价。

  3、对没有公开市场价格的矿产,其销售价格依据类似矿产类比,或采用中间产品生产成本占最终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乘以最终产品销售价格来确定中间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模拟测算。

  4、对已开发但基本处于停产的矿产,根据矿产的主要用途、开采方式,采用类似矿产得出让收益基准价。

  五、本次拟调整基准价的矿种

       经综合研究,由于价格波动、开发条件的改变、收集到了新资料等原因,以下 18 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需进行适当调整。

  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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