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并联办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自然资规〔2019〕5号 成文日期: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业务类型:土地管理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并联办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并联

办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河南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并联办理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河南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并联办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加快推进全省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 号)要求,现对我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的投资项目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各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

       二、并联事项

       在投资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单位可同步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实行并联办理(不含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审批办理事项)。

       三、办理流程

       在办理审批事项前,项目单位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 24 位项目代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审批部门提出立项审批阶段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一)一口受理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并联办理申请,在线平台把相关材料推送给发展改革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为申请人提供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申报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项目单位当场更正;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理由。

      (二)并联办理

       1.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事项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同意办理的意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发展改革部门,并及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并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报告评审。对于需要评估论证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衔接,集中开展评审,或在约定时限内并行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论证报告评审。

       3. 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意见后,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4. 依次出具正式批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证书(或正式批文)后,发展改革部门再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批文,各部门将审批结果上传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将纸质批复文书转交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法律法规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需要办理其他前置要件的,从其规定。

      (三)一窗送达

       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收齐办理结果后,于 1 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情况发出领件通知或交付邮寄。

       四、审批时限 

       并联审批办理时限: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事项的办理时限为 9 个工作日。发展改革部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意见后,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在 2 个工作日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以上办理时限均自各级政务服务窗口向项目单位出具受理通知起第 2 个工作日开始计时,不含批前公示或论证时间。

       五、有关要求

      (一)并联审批中,部分审批事项不予许可的处理方式

       并联审批事项中任意事项不予许可的,其余后续审批事项可终止办理,由不予许可的部门负责在不予许可复函中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后续审批部门。已办理的事项不受影响。

      (二)共享审批材料

       该阶段各审批事项之间存在先后关系,后一审批事项以前一审批事项审批结果为申请材料的,由并联审批部门通过联合审批系统调阅,不再由申请人提供,具体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满足并联审批办理条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按本意见申请并联审批。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仍按原方式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并联办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19〕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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