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自然资规〔2019〕3 号 成文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9日

业务类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 年 11 月 1 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管检查行为,提高全省自然资源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 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自然资源监管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文明执法、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结合省自然资源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按程序批准后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纳入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承担行政监管检查事项的职能处(室、局)(以下简称职能处室)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厅电子政务中心会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厅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和动态调整。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同步建立专家名录库。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与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平台系统和数据的对接,并协助相关职能处室具体开展抽查活动。

       第六条 进入名录库的检查对象信息,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必要内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本厅监管范围之内的市场主体和产品、项目、行为等全部纳入名录库,确保不遗漏;严禁将不在监管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产品、项目、行为等列入名录库,确保不越位。

       第七条 进入名录库的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当包括执法检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必要内容。要规范名录库人员的推荐、审核程序,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业务熟练,有效履职。

       第八条 各职能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监管实际,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并实施。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组织或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下一年度发起或参与的联合抽查计划。年度计划要对检查内容实行全覆盖,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的内容和时间、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公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等。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提前编制,于每年的 1 月份发布,可根据工作实际年中动态调整。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抽取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将随机抽查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部门日常监管情况有机结合,根据监管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方式,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确定随机抽查的重点领域和对象。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所属区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项目进展、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抽查前不设定约束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采取实地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随机选派,每次选定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必要事项。需要请专家参与有关抽查工作的,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工作人员和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要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需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单位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到位。

       第十五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按要求在抽查任务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检查人员将抽查结果录入省级抽查平台,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到实处,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第十六条 对于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以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十八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上级部门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或者拉网式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所需费用由实施随机抽查的主体按规定列支,不得向抽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逐级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建立相关名录库。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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