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补平衡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国土资规〔2018〕2 号 成文日期:2018 年 4 月 11 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

业务类型:土地管理 时效状态: 2018年4月至2023年4月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补平衡的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 号)精神,进一步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切实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科学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努力通过土地整治,有效推动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资金、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将建设用地复垦、现有耕地提质改造、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各类资金安排要优先向新增耕地率高的地方投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在建设高标准农田过程中,有效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并及时组织统一上图入库,确保其新增耕地数量和产能用于占补平衡。

       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低效园地、残次林地以及废弃的坑塘、沟渠、农村道路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评估论证意见随同项目立项材料一并通过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确认。

       二、实行指标分类管理

       为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以纳入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各类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三类指标,以县(市、区)行政辖区为单位建立三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各地要加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尤其是提质改造项目和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增加补充耕地指标来源;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和农用地分等定级相关技术规程等,实事求是的认定新增耕地数量和类型,科学评定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粮食产能(具体粮食产能折算由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自动测算)。新增水田包括直接垦造的水田和由旱地、水浇地改造的水田。新增耕地的粮食产能,根据新增耕地面积和评定的质量等别计算,纳入产能储备库;提质改造耕地的新增粮食产能,根据整治的面积和提升的质量等别计算,纳入产能储备库。

       三、科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改变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的做法,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三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补平衡。各地在申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与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时,应明确建设拟占用耕地的数量和粮食产能,如占水田的,还应明确水田面积。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利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分类分别从本市、县(市、区)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对于按规定允许以承诺方式补充耕地的,根据承诺内容,在申报用地时须按规定落实具体的补充耕地项目或提质改造项目,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项目验收后相关指标纳入储备库;承诺到期时,由国土资源部及时核销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如承诺的项目验收后指标不够,由市、县在本地储备库中予以核销。

       四、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

       建立网上交易平台。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托厅电子政务系统,加快建立省级补充耕地网上交易平台。对于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必须通过省级网上交易平台,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交易。除省级统筹指标外,交易双方应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也可委托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代理,受让方可以是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指标出让方在申请指标交易时,应由省辖市局同意,并以省辖市为单位向省厅提交出让申请。省厅负责对交易指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指标,省厅将按照指标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网上交易。各省辖市也要建立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本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

       规范交易价格。省级网上交易平台采取竞价和限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交易,数量指标价格不得低于 5 万元/亩,省厅将根据市场需求和交易情况适时公布熔断价,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提高 1 个等级原则上不超过 1 万元,水田指标原则上按照数量指标价格执行,数量和产能指标加在一起原则上不超过 15 万元/亩。

       严格交易管理。网上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签订协议,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将协议、票据在耕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省厅将根据协议和票据等备案信息进行补充耕地指标授权,指标调出地和调入地按有关规定相应核减或增加耕地保有量。交易后,指标由调入方所在地政府管理,不得买卖或转让,在建设用地组卷报批时,由指标使用方所在地政府或国土资源局提供补充耕地方案等相关资料,需要承诺的,由指标使用方所在地政府提供补充耕地承诺。对于没有在耕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上备案的,交易行为无效。自2018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跨省辖市自行协商交易指标,此前已签订协议的,应于 2018 年 7 月 1 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将协议报省厅备案。

       明确交易指标期限。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后,应当在两年内使用。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纳入省级统筹,价格按统筹指标价格确定。以往在省厅授权的易地交易指标,超过两年未使用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使用,到期未使用的,纳入省级统筹。

       五、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统筹机制

       统筹落实占补平衡。按照“县域平衡为主、市级调剂为辅、省级统筹为补充”的总体要求,实行占补平衡多层保障机制。首先县域内要立足自身平衡,对于难以在本县域内补充耕地的,应以省辖市级为主在市域内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通过努力本地确实无法保障的,可按规定在省级交易平台上购买。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7〕123 号)要求,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补充,凡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有补充耕地资源的,必须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易地补充;所在地资源环境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的,确实难以保障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省级统筹指标。

       加强省级统筹指标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省级统筹指标实行限价管理,整体指标价格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亩,其中铁路项目使用指标价格不得超过 8 万元/亩。省厅将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124 号)规定,按程序确定指标使用方。待指标使用方确定后,省厅将同时给指标提供方和使用方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省级统筹指标使用通知单,双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级统筹指标使用通知单要求通知相关县(市、区)进行对接,指标使用方按照有关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指标提供方支付指标费用,双方不再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对于指标提供方不配合的,省厅将直接从统筹指标库中予以扣减,具体统筹指标使用和统筹标准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6〕125 号)规定执行。在用地报批时,由指标使用方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补充耕地方案。对于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的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除省级按规定统筹 20%以外,其余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分成指标由省厅负责进行网上交易,指标交易完成后,由指标使用方将有关费用直接转入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

       加大对特殊重点地区支持力度。支持经济薄弱地区,特别是省以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经济薄弱地区提供的补充耕地指标在省级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占用耕地地区委托经济薄弱地区通过开展土地整治等方式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并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予以对口扶持。

       六、改进占补平衡考核

       建立奖惩机制。省厅每年将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和占补平衡完成情况,每年对积极开展土地整治、较好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优先安排新增费项目。对于不积极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没有按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补充耕地指标使用。

      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管,将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及时上传土地整治系统,实现项目可追溯化管理;省厅将根据土地整治系统备案信息复核情况,每季度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发现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该县(市、区)补充耕地项目的备案审查。发现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等级评定、建设水田面积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劣补优的,将锁定该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直至整改到位。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文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文件有效期 5 年。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 号)

2018 年 4 月 11 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补平衡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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