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审批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国土资规〔2018〕5 号 成文日期:2018 年 8 月 17 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业务类型:土地管理 时效状态: 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审批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审批

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厅政策法规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

       现将《河南省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审批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 年 8 月 17 日

河南省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审批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与监督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68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以下简称省级预审权下放),是指将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的用地预审权限,除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和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以外,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厅)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级预审权下放审批与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政策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省级预审权下放后的用地预审具体内容、办理条件、审核标准、审批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审批”。

      (三)高效审批原则。落实“一网通办”下“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质量。

      (四)强化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确保下放权限真正“接得住、管得好”。

第二章 审 批

       第四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省级预审权下放项目的用地预审申请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三)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四)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五)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六)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接下放权限的,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初审意见和督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承诺;

      (七)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第五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9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是否通过用地预审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预审应当建立完善内部会审制度,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 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 70 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 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还应该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第六条 省级预审权下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一)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 号)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供地的建设项目;

      (四)列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

      (五)已经开工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

      (六)搭车捆绑审批的建设项目;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或使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第八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用地预审审批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在本部门和省厅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10 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系统上备案。

第三章 监 管

       第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办理省级预审权下放项目的用地预审,不得再次下放。

       第十条 省厅加强对下放项目用地预审的监管,建立健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跨部门联合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机制,对用地预审的依法受理、审查流程、办理时限、结果公示、及时备案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一条 将省级预审权下放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未按有关规定审批、不能及时公开或备案的,省厅将责成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省厅加强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培训,适时组织调研、学习和交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升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网上申报、受理、审批、查询等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省、市、县三级用地预审系统互联互通;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帮助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部、厅统一规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格式,认真做好组卷工作,不断提高报件质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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