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探矿权及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国土资规〔2018〕1 号 成文日期:2018 年 2 月 23 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业务类型:矿业管理 时效状态: 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探矿权及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探矿权及采矿权审批登记

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为贯彻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 号),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与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土资规〔2017〕14号和国土资规〔2017〕16 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规定,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规审查水平。要及时清理和修改、废止与国土资源部文件精神不一致的管理文件,抓紧研究制定与国土资源部文件精神相适应的管理规定和落实措施。要主动宣传国土资规〔2017〕14 号和国土资规〔2017〕16 号文件精神,使广大矿业权人了解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帮助矿业权人提高依法申请、依法勘查开发的意识。

       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连续滚动提醒。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时书面通知矿业权人应在许可证有效届满 30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相应申请,并建立通知台账。省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通知情况汇总上报省厅。矿业权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依法提出相应申请,申请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网上提醒、基层通知,矿业权人仍未在规定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相应申请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年的 12 月底前将本级审批登记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向社会公告。在每年的 3 月底前将本级审批登记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过期矿业权,纳入已自行废止的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告 30 日后在全国统一配号系统中注销。自行废止矿业权公告注销情况报省厅备案,并及时函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

       四、采矿权人申请延续时,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无法按规定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含政府部门委托机构)评审、评估、批复等相关申请资料的,若申请人能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符合其他审批要求的可延续 2 年。因国土资源部门政策或管理原因致使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应资料的,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因管理需要可能造成申请人无法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及时通知行政服务等部门。

       五、已经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申请继续保留时,应按照划定的矿区范围申请保留。国土资规〔2017〕16 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划定矿区范围,但未继续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致使探矿权过期的,可凭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申请探矿权继续保留。钼矿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暂不划定矿区范围、不能办理采矿登记的,探矿权保留期超过国务院 240 号令规定最长年限的,按政府原因继续延长保留期限,保留范围按储量估算范围申请。

       六、出让矿业权时,原则上不得约定变更勘查开采矿种。金属矿探矿权在勘查过程中发现其他金属矿产需要变更勘查矿种的,以经过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地质报告为依据申请办理,申请时应提交新发现矿种的地质报告评审备案材料。采矿权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原则上以采矿权设立时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为依据申请办理。批准变更(含增列)矿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

       七、砂石土等第三类矿产(河道采沙除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应在出让前由政府出资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矿山建设要求,提交的资源储量不得低于(122b)。设计露天开采境界范围内矿山开采剥离物可作为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的,应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和矿业权评估,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防止资源浪费和国家收益流失。

       八、大、中型矿山采矿权深部勘查申请办理探矿权的,原则上应于采矿权有效期截止日 2 年前提出申请,申请范围应在采矿权平面范围内,申请矿种应是采矿权登记的开采主矿种,申请勘查阶段应从详查开始。采矿权深部勘查的探矿权有效期截止日应在采矿权有效期截止日内。

       九、矿业权延续有效期应始于原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对于延期作出决定等政府部门原因,造成批准日期晚于原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仍应始于原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但有效期截止日期可适当予以延长,补出延期时间。

       十、做好新旧制度平稳衔接过渡,国土资规〔2017〕14 号、国土资规〔2017〕16 号文件印发前,我厅按照国土资源部原制度要求,已经正式行文批复的探矿权、采矿权扩大范围、变更(含增列)矿种等事项,继续按原政策于 2018 年底前申请办理完毕。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9 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业权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1〕49 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43 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101 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通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75 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7〕74 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之前我厅印发的其他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 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 号)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 号)

2018 年 2 月 23 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探矿权及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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