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豫国土资规〔2017〕3 号 成文日期:2017 年 7 月 4 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

业务类型:行政审批 时效状态: 2017年7月至2022年7月

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若干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 年 7 月 4 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国土资源服务保障水平,推进“五个国土”建设,现就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加快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

      (二)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创新管理的基本要求,全面清理我厅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公布保留的行政服务目录。凡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下放、调整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变相保留。

      (三)加快转变管理职能。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不断学习借鉴省外先进经验,持续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切实转变 “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审批流程持续优化,审批效率持续提高,监管责任持续加强。以改革的新成效,为不断提升我省国土资源服务保障水平,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四)下放用地报批环节的审查权限。报省政府审批或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审查职权,作如下调整:

       1.涉及地类、权属的省厅审查职责,在厅用地报批管理系统于2017 年 12 月底前完善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录入系统时,实行自动比对;

       2.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使用的省厅审查职责,在厅用地报批管理系统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完善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录入系统时,实行自动比对;

      3.涉及土地执法、信访评估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五)下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审批权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修改(允许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变形调整)方案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部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济源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六)下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权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部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济源市、部分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七)下放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审查权限。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 

       (八)下放基本农田补划成果验收权限。基本农田补划成果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 10 日内报省厅、农业厅备案。

      (九)下放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权限。省厅组织实施的用地预审阶段踏勘论证,除报国土资源部、或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均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十)下放省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部分审批权限。将下列省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1.勘查矿产资源,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 34 个重点矿种和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的勘查项目及省财政投资项目之外的省级探矿权审批权限(含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保留、注销等审批事项),先行下放给洛阳、鹤壁、三门峡、平顶山、南阳等五个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及巩义、永城等两个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进行试点。

       2.开采矿产资源,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 34 个重点矿种和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开采的矿产资源之外,中型规模矿床的省级采矿权审批权限(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等审批事项),先行下放给洛阳、鹤壁、三门峡、平顶山、南阳等五个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巩义、永城等两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进行试点。

      (十一)下放矿业权出让事项办理权限。下放给试点单位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其矿业权出让、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相关事项,同步下放给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精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范围。全部位于市、县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不再单独或重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只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等进行审批。

      (十三)精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之外,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的项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的衔接。

      (十四)取消 5 公顷以上临时用地报备事项。取消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 5 公顷以上土地向省厅备案事项。

      (十五)取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省级备案事项。取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接项目单位时审核上报。

      (十六)取消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度检查事项。取消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事项,改为备案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估价师协会及社会监督。

      (十七)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划拨批前公示的审查。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时录入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对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自行编号。

      (十八)取消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确定。

      (十九)取消部分省级矿业权登记涉及的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取消下列省级矿业权登记涉及的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

       1.取消探矿权人变更勘查设计方案审批事项,纳入矿业权登记的环节实施管理;

       2.取消探矿权人变更勘查单位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性备案,备案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在勘查许可证上加注相关信息;

       3.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事项,由矿业权人依法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4.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

       5.取消矿山生产勘探方案告知性备案事项,采矿权人在生产勘探结束后,凭有效采矿许可证办理生产勘探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手续;

       6.取消砂、石、黏土等三类矿产协议出让审批,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十)取消部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取消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1.取消储量动态监测机构资格备案、考核事项;

       2 取消乙类矿产(砂、石、黏土)等没有纳入储量表的矿种占用储量登记事项。

      (二十一)取消探矿权年检,改为公示探矿权人勘查年度信息。

      (二十二)取消采矿权年检,改为公示采矿权人开采年度信息。

      (二十三)取消省国土资源科技成果鉴定。

       四、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减少申请材料

      (二十四)减少报省批准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城市(乡镇)分批次、郑州等八个省辖市实施城市分批次用地方案等建设用地报件,减少下列申请材料:

       1.取消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复等三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2.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

       3.涉及违法用地的,在提交省国土资源厅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的情况下,取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等三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二十五)简化采矿权登记审批程序。采矿权转让审批与转让后的变更登记程序合并。 

      (二十六)简化探矿权登记审批程序。调整、合并下列省级探矿权登记审批程序:

       1.探矿权转让审批与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合并办理;

       2.取消省厅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的审查及出具的备案证明,凭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经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法定资料依法办理登记业务。

      (二十七)简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与申请采矿许可证发放同时办理,由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同时提交占用储量登记书。

      (二十八)调整采矿权人“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考核方式。将原来的逐级申报、考核方式,改为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采矿权人 “三率”指标年度报告,接受监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措施 

      (二十九)落实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后,省厅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相关下放事项的组织实施,及时指导制定下放权限事项的审批运行方式,加强对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监督和考核检查,通过数据报备和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实施监督。对创新审批方式下放由试点单位行使的审批事项,省厅各相关处室要主动服务,会同试点单位及时跟进总结试点实践经验,为全省制度设计提供实践样本,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下放调整后的行政审批、审查事项实施工作。要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规范放权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放权事项有序承接,带动基础工作全面提升。要加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审批行为依法依规、规范高效。

       (三十)明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调整形式与责任。本意见下放给试点单位的除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以外的省级审批、审查事项,由试点地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方式,履行省级审批、审查权限。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权限以省厅授权的方式下放,由试点单位直接办理。未选择试点单位下放的省级审批、审查权限,由省国土资源厅以委托方式,下放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人民政府,履行省级审批、审查权限。报省审批事项涉及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信访评估审查等审批环节的省厅审查职责,以直接下放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按照“谁行政,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放权限事项行使过程中的过错及行政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对下放和取消的审批、审查事项及时在当地公告,不得擅自更改、增加、转移所承接的下放事项或变相行使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省厅将在每年3月底前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施时间

      (三十一)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现行政策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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