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厅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编制的规划计划;
4.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5.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6.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7.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网址: http://dnr.henan.gov.cn
2.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报、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和时限,内容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的《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18号(邮政编码450016);
受理时间(工作日):夏季8:00—12:00;15:00 —18:00
冬季8:00—12:00;14:30 —17:30
联系电话:0371—68108041;
传真号码:0371—68108041;
电子邮箱:gtzytxxgk@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公室领取,也可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
网上申请流程为: 登录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依申请公开,选择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按步骤填写,提交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捺印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4.当面提交
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期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