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自然资规〔2025〕10 号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15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8日

业务类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扎实做好我省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征地前期程序

         (一)坚持依法征收。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城市和村镇批次用地方式进行征收。

         (二)严把关键环节。征收工作程序应坚持依法合规,保证公告、调查、评估、听证、登记、协议签订、征收土地等工作真实有效,按规定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在风险处置到位前,不得报批土地。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要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安置地点、补偿时间、回迁及过渡期安置义务等关键内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充分征求安置对象意见;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原则上100%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临时(过渡)安置的,应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足额落实资金。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各地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及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等费用足额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或政府年度预算,确保在申请土地征收前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二、严格落实补偿安置

         (四)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拆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补偿费用必须足额支付到位后方可征收;以安置房方式安置的,原则上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实施征收;确需原地安置的,要在安排落实过渡住房或足额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的前提下,允许对安置用地上的房屋先行征收,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不得违法违规强征强拆。

         (五)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的,可采取以下安置渠道。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因单独选址项目占用,需实施的集中安置项目,涉及的新增安置用地可随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一并申报,保障其用地需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安置的,除纳入国家城中村改造项目外,主要以现房安置为主,可采取发放房票、政府回购存量商品房等多种方式安置,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缩短安置过渡期,对选择原地安置的,首套安置房可通过政府就近购买商品房解决。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进行安置的,鼓励优先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安置项目。严禁在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落实防治措施的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选址。

         (六)依法实施补偿安置。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经公示后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要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并落实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等费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延期支付,不得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安排征地工作经费;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后,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公示支付情况,时间不少于二十日。要加强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复核、申报、拨付和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征收安置资金安全可靠。

         三、严格实施全过程监管

         (七)规范征地信息公开。规范土地征收领域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对象、结果公开,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涉及公告公示的,市、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等地点张贴公布,张贴现场应当有三名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场,公告期内应保证张贴牢固、平整,定期检查,避免出现破损、掉落等影响阅读的情况。要留存公告张贴当天和期满当天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填写公告张贴记录单,其格式、内容等由市、县级政府制定,并由在场工作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张贴期间的照片资料和公告张贴记录单,应当及时上传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八)强化批后综合监管。各地要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前,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情况,组织审核支付对象、补偿金额、实名账户等信息,定期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依法纠正。省自然资源厅运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动态监测征地实施情况,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涉及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九)畅通群众诉求反馈渠道。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健全被征地群众举报受理、核查、反馈与督办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中明确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核查属实的举报,须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应的事实依据、法律救济途径,及时回复举报人。同时,应持续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专门场所,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压实各级责任

         (十)落实各方责任。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职责,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征地事务单位开展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安置项目立项、资金、规划、用地、建设、分配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协同做好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省自然资源厅严格土地征收报件审查,落实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完善惩戒措施。对未按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拆迁、居住条件有改善”要求实施征地,未按期交付安置房,未及时足额支付过渡费,违法强征强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征地行为,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省自然资源厅将采取警示约谈、公开通报、暂停受理用地报件或土地限批以及冻结指标使用等惩戒措施,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十二)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大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力度,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从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到补偿费用支付、安置房建设交付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营造和谐征地环境,做好被征地群众拆迁安置后的政策解释和善后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本通知印发后新启动的村庄拆迁改造项目,其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启动的村庄拆迁改造项目,仍按原适用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反馈。

 

 

2025年9月15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https://dnr.henan.gov.cn/2025/09-18/3227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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