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587号建议的答复
刘子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耕地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耕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建议对于提升耕地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批示、指示精神,始终把耕地保护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连续20年实现占补平衡,粮食产量从2017年起连续四年超过1300亿斤,以占全国6%的耕地生产出占全国10%的粮食,其中小麦产量居全国第一位,占全国的1/4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支撑。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我厅和相关部门也积极探索创新推进工作。
一、进一步提升保护耕地的政治站位,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提请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主体,明确将耕地保护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下一步,我们将持续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批示、指示精神,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落到实处,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的殷殷嘱托刻在心里、践于行上。
二、健全完善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体系。在倾力守牢耕地数量的基础上,报请省政府在全省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接续推进中低质量耕地的提质改造。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批复我省20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下一步,我省将在总结国家试点基础上,统筹谋划开展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把新增加的耕地和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节到城镇使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同时,我们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管控工作。
三、构建耕地保护资金激励机制。我省正在研究拟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相关制度。在省政府办公厅组织领导下,已经完成此项工作的调研工作,调研报告已经完成。《河南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草稿)》正在拟定和修改完善中,拟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实施后将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中,每年统筹一定数量的省级耕地保护专项奖励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选取相应数量的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乡(镇),直接进行资金奖补,让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和个人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进一步规范占补平衡。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坚持数量质量并重管理。一是实行源头管控。今年出台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14号),加强补充耕地选址论证,严禁在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河道保护范围内、大于25度坡、严重沙化土地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开发的区域内开垦耕地,从来源上保证补充耕地的高质量。二是严格项目管理。严格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规范,提高投资水平和建设标准。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相关技术规程等,实事求是地认定新增耕地数量和类型,科学评定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粮食产能,实实在在地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三是强化监管考核。将补充的新增耕地作为耕地中的特殊地块,对质量、用途进行重点监测、全程监管,严防撂荒、种植园林木、建设占用等问题。严格落实补充耕地管护责任,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人。明确各地可以通过预算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管护资金,专项用于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将补充耕地的监测结果和管护情况列为重要考核指标,作为耕地保护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的量化评分基础。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予以关注,多提宝贵意见。
2021年6月1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耕保处 0371-68108085
联 系 人:刘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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