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访部矿产开发司负责人
来源: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作者:丁全利 时间:2010-10-25 00:00 浏览人次

  为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这是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进展,具有突破意义。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记者:从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完善了一套矿业权管理制度来适应现实发展,并从20世纪90年代末积极推进了矿业权市场建设。此次发出《通知》,无疑是我国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历程中的一件大事。请你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随着2002年以来矿业升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我国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日趋活跃的矿业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同时,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中央领导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上多次提出,着力推进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纪委反复强调,要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也是廉政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部分省区在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但总体看,当前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仍显滞后,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规范的问题,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够规范,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已建的矿业权有形市场存在体制不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等问题;权力寻租现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

  因此,我们认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矿业权管理水平的需要。

  记者:《通知》对矿业权交易机构体系是怎么设计的?市县要建矿业权有形市场吗?

  负责人:《通知》中明确,省级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作出这个规定基于这样的考虑: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重要矿种审批权限均在部省两级,而实践中部一级需要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较少,省一级业务量大,为此,要求省级都要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由于各地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地市一级是否要建立交易机构,不作统一规定,由省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县一级原则上不建立交易机构,以保证矿业权市场设立相对集中、统一、规范。

  记者:如何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

  负责人:《通知》中确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必须进场公开”原则,一是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拍挂、确认结果等具体工作。出让公告中应对拟出让的矿业权作出风险提示、明确竞买人(投标人)的准入条件等。交易机构应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公示主要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和要求,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等。

  二是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上公开,设立交易机构的还应在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

  三是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在交易机构大厅、  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通知》还明确,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记者:到国土资源部申请登记的如何办理?

  负责人:《通知》规定,国土资源部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确定主体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部办理相关手续。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矿业权人到矿业权所在地的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

  记者:如何衔接好集中进场交易和分级审批?

  负责人:《通知》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这就要求,虽然集中交易,但属于部、市、县审批发证权限的,在公示公开后,矿业权申请人持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后,仍然按权限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记者:有形市场会不会增加矿业权人的交易负担?

  负责人:总体看来,进交易机构公开操作不会增加矿业权的负担。此前,已有15个省(区、市)已经建立相应的交易机构,运行正常。而且,大部分省出让矿业权时都有在政务大厅公示的要求,此次的要求对于矿业权出让而言,并没有增加新的要求。对于矿业权转让,曾经对是否全部进场交易有争论,但从国家规范矿业权市场,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减少矿业权恶意炒作的角度出发,全部要求进场公开交易后,能让很多隐性的问题暴露出来,减少了潜在纠纷。此外,《通知》要求各交易机构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不是交易机构自行确定,这样保证了收费标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记者:如何对矿业权市场进行监管?

  负责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矿业权管理职能部门,肩负着市场监管的职责,具体的职责分工是: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机构建设、公开公示程序和内容、制定交易规则等提出指导意见,完善并监督执行各项交易规则。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省级(含)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矿业权交易机构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建立网上监督系统。

  为做好矿业权市场监管工作,《通知》还要求,推进矿业权交易统一监管平台建设。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为基础,利用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获取集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业权交易信息,实现对全国矿业权市场信息的统一监管,公开发布和提供信息服务等。

  记者:怎么保障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工作得到切实落实呢?

  负责人: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是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矿产资源配置方式、政府职能转变等领域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为此,第一,要在机构性质、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费用等方面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落实好机构、人员和经费,做好行政、事业等单位在运行和管理中的工作衔接,推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第二,要注重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宣传;第三,要公开交易规则、程序、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总之,要通过各种积极的措施来保障我国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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